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为了加强对促进会专业委员会及促进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管理,使其更加规范和有序地发展,根据《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组织
第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是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的内设职能机构,在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标识,不在分支(代表)机构下面再设立其他机构。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及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设立的专门机构,可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设地域性分支机构)。
2.设立分支机构由企业或单位(发起单位为本会理事以上单位,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提出申请,经促进会研究决定成立,报理事会备案。
3.分支机构有指导和负责本专业及其工作的学科或专业的带头人。
4.分支机构的成员,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聘任热心生态事业、在从事生态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并自愿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的人士组成,名单报促进会备案。
5.分支机构的届期与促进会届期同步,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根据实际设定,原则上不超过35人,确实需超过35人的,由促进会批准。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提名并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名单报促进会备案。
6.主任委员的职责:接受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秘书处)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承担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7.1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影响力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7.2为开展日常工作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7.3为开展日常工作提供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8.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必须是促进会会员单位。促进会会员单位在不履行本会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退出本分支机构。
第四条 设立代表机构及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表机构是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在开展工作,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可设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2.设立代表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促进会研究决定成立,报理事会备案。
3.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经本会研究决定任命,报理事会备案。
4.承担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1为开展日常工作提供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4.2为开展日常工作配备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根据专业工作的需要,可组建本专业专家指导组,指导日常工作。组长由知名专家担任,名单报促进会备案。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要冠以“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即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规范全称。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协助促进会做好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1、落实并完成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讨论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3、精心组织和开展本行业的学术交流活动,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4、加强委员、会员和专家之间的联系。
5、搞好信息交流传播报道工作。
6、分支(代表)机构要在促进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按照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制订业务指导范围,并在促进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7、分支(代表)机构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初或年底向促进会报告。分支机构每年召开若干次本行业的学术研讨会,讨论相关的活动,不定期地召开会议。
8、分支(代表)机构的重要活动要有会议纪要,学术会议要有会议综述,并交促进会秘书处存档。
9、分支(代表)机构要建立健全收发文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工作计划、工作小结、开展的重要或大型活动等有关文件资料都应按时归档,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10、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机构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团结热心于生态事业的专家、学者,关心支持热心赞助这项事业的个人、团体。在自愿的前提下,推荐和发展他们加入促进会的团体。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收支使用等财务经费必须纳入促进会统一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和促进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1、分支(代表)机构不能单独建立银行账户,没有财务收支权限。
2、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是自行解决。
第九条 由于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促进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较大型和重要活动,需要发函和加盖促进会公章的行文,必须经促进会核准,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实行。由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进行的一般性活动,用促进会办公室公章。凡私自以促进会名誉进行的违法违纪活动,促进会将以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代表)机构的注销或更名由促进会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1、分支(代表)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后,2年内未开展活动,未能完成促进会委托任务的。
4、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十一条 经促进会批准,分支(代表)机构因某种原因要撤消或停止工作,分支(代表)机构终止前,须在促进会的监督下处理善后事宜。分支(代表)机构在促进会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