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强化促进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从事生态经济研究与教学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二)从事生态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个人,从事生态经济理论和对策研究,取得显著成绩者,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负责发放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研究成果;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他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查研究成果,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会费每一年收取一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额外捐赠。
第十四条 新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期会费。每年6月份是上半年入会单位续费缴款月份和12月份为下半年入会单位续费缴款月份,到续费期的会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续费手续。
第十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业票据。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策和技术探讨研究等活动的支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五)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促进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支出;
(七)《社团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报经秘书长核准,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更新后的单位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授予本会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为推进本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授予本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单位资格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二)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以本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五)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单位,本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经秘书处谈论通过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会员无故未按时办理续费逾期一年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