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Ecological Economy ,简称:ZJPA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生态经济领域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生态经济研究和教学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有关社团组织代表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理论联系实际,开展生态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推进浙江省生态经济发展,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省经信领域行业党委。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浙江省生态经济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发展生态经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经济(领域)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行业管理。

2、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全省生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受委托负责生态产业资质的认证、开展生态产业的技术咨询、负责生态产业先进技术和设备、产品的推广。组织生态经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审、推介、宣传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应用,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3、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论坛、考察、培训、展览(会展)和学术交流活动,宣传生态经济理论,交流实际工作经验,培养生态经济工作人才、搭建促进浙江省生态经济发展平台。

4、搜集整理国内外生态经济发展动态和有关建设资料,出版生态经济刊物,建立生态经济信息网络,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组织生态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试点,组织推广,指导企业实施产业和产品调整,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工程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估,鉴定等活动。

6、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从事促进浙江省生态经济发展活动。

7、从事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负责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研究成果;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他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查研究成果,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原则上超过70周岁,本会会长为专职;

(四)秘书长为聘用,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维护本团体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批准并签署使本团体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批准和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在闭会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决定本会理事成员的增减,报理事会备案;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联系总顾问、顾问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

特殊情况下,可设执行副会长1名;设驻会副会长2-3名。

执行副会长的职权是: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驻会副会长的职权是:

(一)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做好日常工作和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

(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2021年1210日经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官方微信

版权所有: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3号浙大紫金众创小镇E1幢1403 电话:0571-85880430 0571-86692939  浙ICP备13033925号-1 DESIGN BY : WEETOP